1歲多的男童剴剴被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虐死案,負責定期查訪剴剴的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被檢方認定偽造訪視紀錄,且未依規定通報兒虐,依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台北地院今(16)天判決,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陳尚潔2年有期徒刑;另外偽造文書的部分則判定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北院指出,陳尚潔是具有專業知能的收出養社工,本應為弱勢兒少的保護傘,卻背棄職責,身為最能拼湊受虐真相與救援剴剴的關鍵角色,竟消極不作為,怠於履行保證人地位所應負的作為義務,面對剴剴托育前後判若兩人、身心急遽惡化的重大兒虐警訊,放棄其專業立場,盲目聽信劉彩萱荒謬卸責之詞,致使一再錯失救援機會,更使劉彩萱在無效監督下更加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升級凌虐犯行,使未滿2歲毫無求救能力的剴剴,飽受身心凌虐而悲慘喪命。
考量陳尚潔犯後推諉卸責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剴剴外婆達成調解,或有何賠償其損害的意願等犯後態度,斟酌剴剴外婆、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的意見,加上陳尚潔違反義務的程度甚高,造成剴剴生命法益喪失,及家屬終身無法彌補的苦痛與自責,犯罪所生損害甚鉅,量處有期徒刑2年。
至於無罪部分,北院表示,陳尚潔為掩飾其過失致死犯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之犯意,於兒福聯盟之工作處遇紀錄中,不實登載其於112年10月6日有傳送照片給剴剴外婆,也不實登載護理師轉述剴剴的死因為溢奶,並將工作處遇紀錄3次分別向台北地檢署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行政業務稽查懲處,及偵查犯罪機關文書製作與犯罪調查的正確性,因此認定陳尚潔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不過陳尚潔表示,紀錄資料中所寫「請保母協助提供案童近期照片『已』和案外祖母分享近況」,其中「已」為「以」字之誤,是繕打內容時發生選字錯誤,北院認為,依她傳送訊息德時間脈絡、撰寫紀錄的慣用語法,及同一紀錄確實存在相同同音異字誤繕的前例等情形,足以認定陳尚潔辯稱是電腦選字錯誤等說法尚屬有據,難僅因一字之誤,就認定她主觀上有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
另外,陳尚潔向剴剴外婆稱,護理師告知剴剴死因為溢奶所致,北院說明,她雖錯將「醫師」身分誤認為「護理師」,但此應屬案發當時情況緊急、資訊混亂下記憶錯誤所致,況且陳尚潔在同一段落前,已詳細記載證人黃聖心觀察剴剴身體不合理的傷勢,若要掩飾過失致死犯行,理應隱匿或淡化剴剴傷勢,沒有將醫師高度懷疑兒虐的觀察結果詳實記載的道理,僅屬行政紀錄上的疏忽,尚無法遽論她有捏造事實,故意登載不實文書進而行使的犯行,因此認定此部分為無罪。
※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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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馮康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