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認偷拍兒少性影像「不算強迫」。示意圖:台視新聞(非當事)
大法庭認偷拍兒少性影像「不算強迫」。示意圖:台視新聞(非當事)

偷拍兒少性影像是否構成「違反本人意願」加重刑度的要件,各法院量刑不一,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4日)作出統一見解,裁定單純偷拍、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拍攝兒少性影像,不符合違反本人意願的要件,不能論處7年以上重罪。

一名黃姓男子在2023年6月間,於新北市多處公共場所,找未滿18歲的對象並用手機偷拍,次數高達7次之多,不過僅有一次成功拍下受害者私密處。

黃男多次用手機偷拍未成年,僅有1次得逞。圖/台視新聞

一審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認定是拍攝兒少性影像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檢方不服判決上訴;二審認為偷拍行為已經「違反本人意願」,加重改判4年2月徒刑,上訴後最高院各庭出現不同見解,爭議焦點在於偷拍到底構不構成違反本人意願加重要件。

案件爭議引發各庭意見分歧。圖 /台視新聞

雖然偷拍嚴重侵害兒少性自主,但如果沒有使用強暴、脅迫、藥劑等手段,可能就不適用最重刑責。最高院刑事大法庭最終裁定,單純偷拍不知情兒少性影像,不構成「違反意願」要件,不能論處7年以上重罪。

大法庭最終裁定,單純偷拍不知情兒少性影像,不構成「違反意願」。示意圖 /台視新聞

對此,非當事律師黃柏榮指出,「基於罪刑法令狀況下,法條上的脈絡情形,要有一個強暴或脅迫去認定是否違反意願,如果不是的話就無法認定有違反意願的情形」。這項裁定也成為未來量刑的重要依據,不過偷拍兒少仍屬重大犯罪,犯罪者仍得面臨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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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吳柔廷、陳冠旻 責任編輯/陳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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