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柯文哲。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京華城案審理中,被告柯文哲日前依《法院組織法》聲請,公開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的錄音與影像。台北地方法院經審酌後裁准公開播送,將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後5日,上傳至北院官網或司法院指定的連結供民眾查閱,仍可提出抗告。

北院補充,該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為社會矚目案件,公開播送不會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也不會對程序參與人及其他人的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因此准許柯文哲的聲請。將從12月11日京華城案開始言詞辯論起全程錄製,直到一審宣判為止。

此外,柯文哲聲請以「法庭直播」方式公開京華城案庭訊,因柯認為司法院所訂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僭越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立法意旨,因而不具效力。

北院則指出,《法院組織法》授權訂定並發布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規定「依本法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目的是為了避免參與訴訟程序者因正當理由認為公開播送可能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而受到不利影響。因此,辦法規定案件錄音錄影應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並得以變聲、變像或其他方式使當事人無法直接被識別。

北院認為,為避免公開播送延宕過久,辦法規定最遲應公開播送的時限為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5日,已衡平公共利益與審判程序的公平性,因此駁回柯文哲此部分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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