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因未完成中國戶籍註銷,遭解職後提起訴願,經縣府訴願委員會決議後「撤銷原處分」,要求鄉公所另為適法處分。不過內政部今(14)日對此態度強硬表示,解職處分於法有據,地方政府應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將行文鄉公所,重申未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村里長應依法予以解職。

內政部表示,本案訴願決定後,已聯繫富里鄉公所洽取決定書未果,該訴願決定書迄今亦未公開,因此無法確知縣府撤銷解職處分理由及依據。

內政部指出,基於該部為國籍法之主管機關,兩岸條例主管機關為陸委會,該部及陸委會均已屢次明白解釋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原中國籍之村里長如於國籍法規定期限未能提出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證明文件,各該公所即應依國籍法規定解職。「地方政府應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

內政部說明,有關原中國籍民選公職人員解職案,行政院已有訴願決定前例,基於註銷戶籍與喪失國籍係屬二事,原中國籍人士在未喪失原國籍前,仍持續享有及負擔作為該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其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擔任公職,將同時負有向我國及中國效忠之義務,造成忠誠義務衝突,解職處分於法有據。

內政部重申,為貫徹法治國精神,並堅守民選公職人員肩負國家忠誠義務之基本原則,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解職。

責任編輯/洪季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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