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故意殺人、兒虐致死者判逾10年者不得假釋。圖/翻攝自YouTube@行政院開麥啦-2
政院修法,故意殺人、兒虐致死者判逾10年者不得假釋。圖/翻攝自YouTube@行政院開麥啦-2

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等修正草案,針對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及致重傷等惡性重大案件,經法院判決逾10年者不得假釋;另根據憲法法庭判決結果,增訂刑法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得處以死刑,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政院說明修法重點,為彰顯社會公義以遏阻此類犯罪,就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及致重傷等惡性重大案件,經法院判處重刑者,不得假釋。新增刑法第77條第3項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第286條第6項或第7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第1項假釋之規定。

另依據113年憲判字第2號及第8號判決意旨,就被告行為時責任能力、就審能力認定及得否科處死刑,以及假釋與撤銷假釋之規範,作通盤修正。

具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得處以死刑,增訂刑法第63條之1,行為時有第19條第2項之情形,或審判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不得處死刑。

同時針對現行刑法第77條,將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之折抵,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要件之已執行期間。

責任編輯/洪季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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