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3)日公告修正乳飲品標示相關規定,其中明定僅有取得「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才能標示為「鮮乳」,新制將在明年7月1號上路。
食藥署指出,為使消費者更加瞭解乳製產品資訊,避免混淆,6月3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食藥署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修正用詞及品名標示規定,參酌國際規範用詞,修正「鮮乳」用詞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等名稱。
食藥署表示,另考量現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相關驗證標章名稱,為避免消費者混淆,明定僅取得「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
罰則部分,若市售包裝食品有標示不完整之情節,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而市售包裝乳製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若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指出,涉及鮮乳品名標示之相關規定,將於115年7月1日生效,其餘修正規定自11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責任編輯/洪季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