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訴法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圖/翻攝自立法院IVOD
立院三讀刑訴法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圖/翻攝自立法院IVOD

立法院院會今(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納入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害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有犯下殺人、強制性交、傷害等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犯罪之虞者,得羈押。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等人提案,因近年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為改善兒少性剝削問題持續惡化狀況,提案修法保障兒少福祉;民眾黨團指詐欺、兒少性影像及組織犯罪等犯罪,應納入預防性羈押原因;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等委員則表示,鑑於近年集團式詐欺犯罪盛行,且妨害性隱私、兒少性剝削及組織犯罪等問題日益嚴峻,為保護潛在被害人,有納入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必要。

院會中在無異議的情況下,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詐防條例等罪。

責任編輯/洪季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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