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6)日通過陸委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含公務員赴陸全面採許可制、完善特定人員赴陸規範制度、民選公職人員赴陸接觸中共黨政軍應公開揭露、進一步擴大規範曾任指標性職務人員,禁止赴陸出席中共舉辦妨害國家尊嚴的活動,並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說明,依據總統提出5大國安威脅及17項因應策略指示,以及監察院提出公務員違法違規赴陸糾正案要求行政院改進,對此研擬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以下5項重點:第一,公務員赴陸採全面許可制,11職等、警監3階以上公務員維持現行規定,赴陸前向內政部申請許可;10職等、警監4階以下未涉密人員赴陸,須經所屬機關許可。
公務員赴陸全面採許可制。圖/陸委會提供第二、赴陸前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人員增訂立法委員、退離職未滿3年之縣市長、核定國家機密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或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之人員,以及一般公務員違反赴陸規定者,自主管機關知悉之日起3年內改為強制列管。
特定人員完善赴陸規範制度。圖/陸委會提供第三、對於應提列為赴陸管制人員,機關遲不予認定,內政部得命限期辦理,如未依限辦理將由內政部逕行列管;第四、民選公職人員赴陸接觸中共黨政軍,返臺時須提供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等資訊,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未提供或提供不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指標性卸任官員禁止赴陸出席妨害國家尊嚴活動將擴大規範對象,增訂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安會諮委、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或領有月退除給與的校級軍官。受規範者也禁止出席中共舉辦倡議消滅或矮化我國主權之活動,違者停止或剝奪月退除給與,無月退者處2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指標性卸任官員禁止赴陸出席妨害國家尊嚴活動將擴大規範對象。圖/陸委會提供陸委會指出,赴陸管制採許可制並非禁止赴陸,而是基於保護國家與公務安全必要的風險控制,且在最小管制原則下,相關規範主要針對公務員,並不會影響一般民眾前往中國大陸。陸委會將向立法院積極說明修法的必要性與急迫性,企盼能支持本次修法。
責任編輯/施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