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圖/翻攝自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圖/翻攝自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

勞動局提醒,雇主不得要求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照護以外的雜務,否則恐違反《就業服務法》,將被處以3萬到15萬元罰鍰,若限期未改善,還可能被廢止招募與聘僱許可,導致無法再聘僱外籍勞工。

根據規定,外籍看護工的工作範圍主要是照顧被看護者日常生活,包括協助進食、洗澡、如廁、服藥、簡易復健,以及準備餐食、清潔起居空間等。但勞動局近年時常接獲檢舉,有雇主要求外籍家庭看護工代為前往超商購物、繳交電話費、銀行辦事,或幫家人購買外食、日用品等,這些與被看護者無直接關聯的雜務,屬於「許可外工作內容」。

勞動局指出,不少雇主誤以為「移工自願去買東西,沒有強迫」就不算違法,實際上,無論外籍移工是否出於「自願」,甚至是利用休息時間幫忙,只要雇主知情卻未加以阻止,將構成「消極指派」,同樣會觸法。依據法規,即使非明確指派,只要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默許移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也屬於違法。

同時,勞動局也提醒,如果外籍看護工受託幫雇主家人或朋友處理私人事務,例如打掃或替店家送貨,這些行為若與原聘僱目的無關,相關受益人也可能因非法聘僱或容留非法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

勞動局長王秋冬呼籲,外籍看護工的角色不是「跑腿人員」或「家用助手」,其工作應聚焦於被看護者本身。雇主必須確實了解其工作範圍,避免因一時方便而導致勞資雙方都面臨觸法風險。

責任編輯/周瑾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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