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房東如果以自用為由提前解約,必須六個月前告知,而且一年內不得再租,否則除了開罰,還要補償租客三個月租金;另外還新增「租霸下車條款」,若租客惡意欠租,房東可提前解約,但有部分房東認為,新條文無法保障他們權益,直言「不租了」。
租屋條例修訂「3方向」規劃 限制租期、租金漲幅、保障雙方權益
房仲帶看房屋,不少人離鄉背井、就學就業,成為租屋一族,為了讓租客能穩定安居,內政部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3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以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為三大方向。
租屋族林先生覺得有幫助,只是感覺沒那麼容易執行這個事情;另一名租屋族郭先生則是租屋6年,房東都沒有漲租金,但他也不敢申請租屋補助,就怕申請了打壞雙方的關係。
聽到消息,租屋族有點不敢置信,因為這三大修法方向,規範租客享有3年租期保障,房東若因自用收回,必須在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收回後1年內不得再出租,違反規定將處罰則,並須補償租客3個月租金;而且續約租金漲幅必須在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主計總處公布房租指數年增率;最後,房東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費用,違反者將處以罰則。
租賃條例修法三大方向。圖/台視新聞認「租霸下車」規定不合理 房東:寧不出租
不過也增訂了「租霸下車條款」,若租客惡意欠租、妨礙安寧秩序,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若租客拒絕搬遷,房東可逕送強制執行,但部分房東並不看好這法條,直言「不租了,乾脆自己住」。
租賃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租霸下車條款」。圖/台視新聞台北市租服公會理事長林政緯指出,房子所有權是房東的,要規定租多少錢、租幾個月,房東認為是比較不合理的,租金還是要回到自由市場。
而台北房仲公會理事長蘇金城則說,很支持政府做有效的管理,但是約束太多,反而市場上會產生不一樣的糾紛,房東這邊可能反應會比較大一點。
專家直言,對房東而言,更重要的是慎選房客,把租賃關係細節納入法條到底是好是壞,各方意見不同,而法條還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才會上路。
台北/劉芝宇、饒永忠 責任編輯/張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