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和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日前分別以7千萬及3千萬交保,並限制住居,以及出境、出海8月,還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北檢不服提起抗告,高院12日裁定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北院於今(15)天上午重新召開羈押庭,在檢辯激烈攻防後,合議庭最終裁定,柯文哲維持原裁定交保。

北院裁定的理由包括,仍須衡酌是否羈押被告時,其羈押事由發生之蓋然率高低,以及對於刑事審判程序可能產生之妨礙高低而判斷。亦即並非一旦有羈押事由有可能發生,而不問其是否可能影響刑事審判程序,抑或對於刑事審判程序造成妨礙之程度甚低,即應對被告為羈押之強制處分,否則法院所為判斷即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而過度限制被告人身自由。

而證人部分,北院表示,自114年5月6日迄今傳喚證人名單計已有洪秀鳳、陳秀桃、朱亞虎、林欽榮、林洲民、苗博雅、劉秀玲、邵琇珮、蔡立睿、林芝羽、胡方瓊、郭泰祺、張立立、陳俊源、王令麟、楊智盛、李得全、黃珊珊(京華城部分)、邱佩琳(政治獻金部分及貪污)、謝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陳志銘、黃海清、陳佳敏、王尊侃、彭振聲、(以下3人為本院於114年9月5日裁定交保後)徐國城、周榆修、李婉萱等30人,充分給予檢辯針對上開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之程序。

北院就與被告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已經陸續詰問完畢,就公益侵占之相關證人亦已有進行詰問,復已盡速就卷內爭執之重要證據進行調查審理。

至於目前尚未到庭之證人,除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無論貪污或公益侵占及背信部分,相關待證事實復均有諸如歷次會議記錄、逐字稿或交易明細等非供述證據可以佐證,辯護人亦不爭執上開證人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

另外,雖然有部分共同被告尚未於審理時到庭作證,但其等偵查中已經多次出庭陳述意見或作證,卷內亦各自出具大量書狀內容,共同被告間就其他人所有的訴訟主張、答辯方向,均已經清楚知悉,而其等答辯是否可採,實乃證據取捨、評價之事實認定問題。

北院指出,綜觀全案卷證,認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但非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審酌前次交保金額,以被告柯文哲尚需要家人協助籌措,第一時間並未完成交保,及被告應曉薇辯護人稱具保金額係其家人傾力協助向他人商借,認如命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之維持原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進行。

最後,北院表示,前次交保裁定另有命被告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經發回意旨認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實屬繁多,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自依法得對被告得否為特定行為、是否得接觸證人及其範圍為何為一定之限制,然揆諸前揭解釋之意旨,亦需符合比例原則之衡量,不得為過度之限制。是檢察官雖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被告均不得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惟因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數量甚多,一概予以限制接觸,恐怕過度限制被告一般行為自由,有限制過當之疑慮。故命被告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被告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責任編輯/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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