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剴剴條款」。圖/台視新聞
立院三讀通過「剴剴條款」。圖/台視新聞

男童剴剴遭虐待致死案,引起社會關注。立法院院會今(18)日三讀通過修訂部分刑法,增訂殺害未滿7歲之人加重其刑1/2,對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致死,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立院院會今日處理刑法272條之1與286條修正草案,朝野皆有共識虐殺兒童應處以極刑,不過國民黨與民眾黨團在立法方式上,與民進黨團有所分歧,最終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三讀通過藍白版本。

現行刑法271條明訂,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的條文中,增訂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人加重其刑1/2,對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針對刑法286條,規定第1項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訂,加重對凌虐殺害7歲以下幼童的刑責。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對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責任編輯/洪季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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