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日前發生職場霸凌案,引發社會關注,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案,明定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最高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生死亡,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以下罰金,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署長謝宜容,去年11月遭踢爆職場霸凌,導致一名公務員輕生,引發眾怒。為杜絕類似案件,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反之,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其中增訂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規範,若發生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條文規定,如果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可罰負責人3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如果有「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條文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而增訂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二,保訓會辦理此次修法新增的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調查、因果關係認定及裁處,將延聘學者專家5人至7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責任編輯/施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