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NONO因強制性交未遂罪,一審遭判2年6月。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藝人NONO因強制性交未遂罪,一審遭判2年6月。圖/台視新聞(資料畫面)

藝人NONO(本名陳宣裕)妨害性自主案,今(13)日士林地院宣判一審結果,依一件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判刑2年6個月,其餘6件無罪,案件可上訴。

強制性交未遂有罪部分,根據士院新聞稿,NONO當初是在電視台節目結識該名被害人,某晚告知可開車載她回家,被害人雖婉拒,但經NONO不斷邀約,被害人信任對方為演藝圈知名前輩,應不會有踰矩行為,放下戒心答應。

而NONO駕車時以買宵夜為由,將車輛停至大稻埕河堤停車場,隨後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做出強行擁抱、親吻、撫摸私密部位等情形,惟經被害人不斷抵抗求饒,NONO才作罷而未得逞。

法院指出,NONO在過程中無視對方多次掙扎反抗,仍違反被害人意願,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而未遂,對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造成對方心中陰影難以抹滅,所為惡性非輕。

法院說明,被害人原本害怕遭輿論指點或擔心被告以其在演藝圈之權勢地位,影響本身出路而未聲張或報警,直到MeToo運動後,看到多位女性挺身而出,揭露過去曾蒙受暴行之瘡疤、鼓勵有類似經驗的受害者站出來,始勇於在多年後將本案公諸於世。

士院表示,兼衡NONO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仍辯稱不認識被害人、並無此事、不知道為何被害人要這樣講自己等語,顯然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尊重,難認有悔改之心,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諒解;另酌以檢察官及被害人均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之素行,與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處2年6月。

針對無罪部分,法院表示,相關告訴人分別指訴己身遭被告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未遂之情節,不曾目睹被告對他人之行為,也不可互為補強證據,所述部分尚有瑕疵,檢察官之舉證未能使本院形成超越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應對被告此等部分被訴之事實,均為無罪之諭知。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責任編輯/洪季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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