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央總預算案於今(21)日下午三讀,刪減2075億、凍結逾2600億。監察院稍早表示,監察院業務費刪減幅度可高達96%,其中審查過程違背常軌且諸多不合理及欠周延,為維護職權正常行使及依據憲法及法律執行各項業務,不排除提出「憲法訴訟」表達憲政機關立場。
監察院指出,業務費刪減幅度高達96%,包含一般行政、調查巡察、議事業務及國際監察事務預算盡數刪除;另人權業務預算亦近乎全數刪除,嚴重危害監察院業務執行,導致監察院無法依據憲法行使職權,影響人民權益、國家安定及國際聲譽。
監察院表示,預算審查過程違背常軌且諸多不合理及欠周延,如第254案減列監察院業務費3億1千多萬元,後修正減列50%並凍結30%,刪減及含凍結數達1億9千多萬,又再於預算表決完成後提出撤案,提案不斷修正,可見該提案提出過於草率、有欠周延專業;另有第259案,全數減列一般行政業務費用等共計9037萬6千元,因一般行政係維持機關基本運作經費,包含水電費、通訊費、物品、租金、古蹟及廳舍檢修及養護、設備及設施養護費、陽光四法資訊系統服務費等基本維運經費,勢必造成監察院之憲政職責、公職人員財產及政治獻金等申報、裁處等業務執行,全面停擺。
而監察院依據憲法、監察法、監察院組織法及陽光四法等規定行使職權,尤其政治獻金查核業務,往例皆為選舉後,於次年查核政治獻金專戶,今年將進行113年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政治獻金查核作業,在野黨雖宣稱未刪減財產申報業務經費,但將一般行政費用、資訊系統服務費等預算大幅刪減,而讓作業系統停擺;另調查巡察業務費用全數遭刪除,將影響目前監察院現正調查之光電案、食品安全案、交通安全案等關乎國計民生的案子,因預算遭砍,而有窒礙難行之處,進而嚴重影響民生健康安全。
監察院續指,目前調查中的北士科案、台智光案及魚果菜市場案等,都將因此次預算大幅遭砍,而難以繼續調查。本院監督行政機關違法失職,對中央及地方公務員,依據憲法提案糾彈,係國家最重要的他律機關。然此次預算審查結果,預算近乎刪除,致本院許多調查案件礙難進行,違失人員難以究責,立法院審查預算應本於專業,監督預算執行良寙,如以政治性報復提案及審查逕癱瘓機關運作,實感遺憾。
另議事業務刪除國際監察事務活動,其中包含監察院經多方努力積極爭取下,於今年主辦「2025年國際監察組織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APOR年會)」,監察院指出,自1994年以來,以中華民國監察院名義加入國際監察組織(IOI),會籍隸屬澳紐及太平洋地區,此為本院長期耕耘並經多年爭取方獲得之主辦權,該預算之刪除,將導致監察院無法善盡組織會員義務,並影響我國國際聲譽。
依據憲法及法律等規定行使職權,監察院113年受理人民書狀15344件、提出調查報告283案、成立糾正案101案、彈劾案27案,中央機關巡察計32次、地方機關計29次;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計11946件、各機關團體迴避彙報計1746件、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申報計412案,辦理案件裁罰處分計148件,皆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克盡職責,如今預算被大砍,憲法賦予的職能將難以為繼。
監察院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憲政機關應基於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原則,使國家機關順暢運作,而非以法案擴張權力,或提出政治性報復提案無理刪減預算,致國家機關近乎停擺。各機關應遵行司法院釋字319、585、613及632號解釋意旨,實現責任政治,而非任意為之,破壞憲政體制。「為維護監察職權正常行使及依據憲法及法律執行各項業務,監察院不排除提出憲法訴訟,表達憲政機關立場。」
責任編輯/洪季謙